
【基本含义】
股票发行注册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
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将发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来决定。
【发展延革】
我们国家早期股票市场上实行的并不是注册制,而是核准制。注册制改革正式启动可以追溯到2013年,具体发展时间轴如下:
2013年11月15日,国家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
2015年12月27日,国务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举措获得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修法授权。
2020年6月15日,创业板注册制实施。中国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赞助商业务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3年2月17日,全面注册制实施。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此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共165部,其中证监会发布的制度规则57部,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发布的配套制度规则108部,内容涵盖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保荐承销、重大资产重组、监管执法、投资者保护等各个方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区别】
注册制的基础是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原则,遵循”买者自行小心”的理念。
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主要标志是,制度安排基本定型,覆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覆盖各类公开发行股票行为。这种制度的市场化程度最高。
核准制吸取了注册制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同时要求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注册制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关注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结构、发展前景、管理人员素质、公司竞争力等,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
核准制遵循的是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理念是”买者自行小心”和”卖者自行小心”并行。
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判断。而核准制是实质管理,证券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还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发行的实质条件。此外,注册制相比核准制,它的成本更低,上市效率也更高,并且对于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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